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4-2。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某某因与上诉人孙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某某,上诉人孙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亚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退回鲁某某1189元,退回孙某某、王某某1189元。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