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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尹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再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济源市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尹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的(2004)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06年8月20日作出(2006)济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济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在申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其已与妻子王陈玲于2006年5月18日的离婚证明,以此证明济源市人民法院在重审本案期间,于2006年8月29日将开庭传票送达给王陈玲,程序违法。

本院再审认为,因李某某在再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案件事实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6)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保万

审判员汪云霞

审判员赵旭安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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