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取保候审。2010年8月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职工。2010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取保候审。2010年8月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黄某乙、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中下旬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商量到衡南县X镇商务局家属楼工地盗窃电线。两被告人携带小剪刀、尖嘴钳、斗车窜至衡南县X镇商务局家属楼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际,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某乙窜至该栋楼二楼,用携带的小剪刀将电线外皮剪开,然后将电线折断,盗得两根金杯牌95平方电线。得手后,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将电线转移至自家藏匿。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将电线丢弃。
201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乙再次伙同被告人胡某某携带剪刀、尖嘴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衡南县X镇商务局家属楼工地,由被告人胡某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某乙到该栋二楼去盗窃电线。被告人黄某乙刚剪断一根电线就被该工地守材料的人发现,被告人胡某某见到被告人黄某乙被抓,遂上去帮助被告人黄某乙逃走,被告人黄某乙趁势逃走,工地守材料的人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2010年4月下旬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衡南县X镇黎托菜市场旁南国明珠工地,将该工地一块铁模板盗走,之后以79元的价格将该模板销赃给他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被告人胡某某三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两被告人盗窃的电线、铁模板价值2120元。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已与各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且已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胡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查,被告人黄某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与各被害人均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已赔偿到位,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黄某乙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罗某俐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