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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务员。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林彬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元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1月25日在衡东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8月12日生男孩彭某某。自2006年起被告开始沉迷网络玩游戏,经常通宵达旦,不好好管教儿子、照顾家庭,后发展到与男性网友聊天,瞒着原告和他人谈情说爱。原告发现之后,曾苦口婆心对被告予以劝导,并原谅了被告。可是好景不长,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又与多名男子在网上谈情说爱,月发给男友的短信达到500多条,通电话有时竟一次长达2、3个小时,并多次与男友约会,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的行为是对夫妻感情的背叛,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所欠债务由原告承担;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少分或者不分。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除婚恋经过没有异议外,其他多处不属实:原、被告于2006年开了一家广告、打印小店,为了店子的生意,被告才上网;被告没有沉迷网络,也没有在网上与男性谈情说爱,与他人约会,更没有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1月25日在衡东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8月12日生男孩彭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在网上与他人聊天言语暧昧,而且被告的手机短信经常与某男性来往频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自己,背叛了自己的感情,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原告手机短信详单以及部分网上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在网络中与他人交往,言语暧昧,致使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在感情上伤害了原告,故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但只要被告改正自己的错误,原、被告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克服各自的缺点,加强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矛盾,夫妻和好完全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旭红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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