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日1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本村村民杨××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饭碗砸中杨振××部,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杨××头部单个创口为7.0cm,损伤系轻伤。2009年8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元,杨××予以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杨××、刘××、王××、郭××、沈××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兴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