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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驻马店市物华建筑安装工程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物华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驻马店市物华建筑安装工程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物华建筑安装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吴彦东,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李某章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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