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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仲景药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再字第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仲景药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清,任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仲景药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孙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孙某某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原审原告孙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孙某某与河南省仲景药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就因2006年6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为履行该合同产生的相关纠纷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河南省仲景药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孙某某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x)。

二、孙某某得到经济补偿后,放弃对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8)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所确定内容的再审申请,以后永不对该购销合同涉及的纠纷提出申诉,双方一切纠纷从此了断,互不追究,一笔勾销,永不纠缠。

三、双方原缴纳的诉讼费用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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