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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武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住所地:武陟县X路北段。

负责人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关育新,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武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08年3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代理人成群星,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武陟支行的代理人关育新、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李玉香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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