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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郑东新区X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桥下东北角处,与事先约好的周某某见面后,被告人梁某某就将包里事先准备好的毒品黄某拿出来正欲与周某某交易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梁某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毒品黄某5小包。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5包黄某粉末中均检出有海洛因成分,重量为2.0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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