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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四次将其同事孙××的钥匙盗走,并进入郑州市郑东新区立体世界X号楼X号商铺二楼孙××的办公室,在该办公室抽屉内共盗窃现金8850元和钱包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常菲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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