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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燕某某,女,成年,汉族,住(略)(系杨某某之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燕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被告因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时约定用期六个月,到2007年7月15日还款,并以被告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抵押,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二被告同时在借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借款期满后,原告即找被告讨要借款,但被告却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拖不还,至今未还分文。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杨某某、燕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期半年,到期后经多次讨要,至今未还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因急需用款,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时约定用期六个月,到2007年7月15日还款,并以被告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二被告在借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借款期满后,二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款10万元,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并从逾期付款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王某某的款10万元,二被告对此债务互负连带清偿义务;

二、被告杨某明、燕某某应从2007年7月16日起至至判定的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给原告支付10万元借款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某某、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王某虹

审判员梁培珍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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