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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甲与邹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279.74元。现原告以保险公司已理赔部分,剩余部分待邹某乙外出返回后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某

代理审判员邹某

人民陪审员杨春红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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