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上午,因房产纠纷,在南召县X镇X街门面房前,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其弟孙××(另案处理)与本县X乡X村竹西组村民高××、周××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孙某某用自己的皮鞋同孙××将高××、周××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高××的损伤系轻伤,周××的损伤系轻微伤。
诉讼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整。被害人放弃对被告人一切责任的追究,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高××、高××、白××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邻里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及认罪尚好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管制一年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