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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东甫、王桂敏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彭东甫,男,生于X年X月X日,禹州市。

起诉人王桂敏,女,生于X年X月X日,禹州市。

2010年4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彭东甫、王桂敏的起诉状,其诉状要求为:

1、请求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0)禹民初字第x号的判决书、(2004)禹民监字第X号判决书。

2、撤销河北省高速交警作出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

3、判令高速公路归还二原告之子的全部遗物,并赔偿原告之子死亡的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人彭东甫、王桂敏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彭东甫、王桂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俊红

审判员:赵建平

审判员:苏中朝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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