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肖某。
申请复议人肖某因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东法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审查期间,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东法执字第X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解除对申请复议人肖某的拘留。同日,申请复议人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肖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