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永州市裕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道县木材总公司。
被执行人道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被执行人永州市裕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永州市裕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法执异字第146-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举行听证,查明事实后,申请复议人永州市裕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永州市裕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