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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诉河南天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男,30岁。

被告河南天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河南天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银行卡消费托管协议,由被告代为理财,合同履行期为6个月,自2009年9月24日至2010年3月23日止,2010年8月29日,被告将原告的信用卡退回,并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原告经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损失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伟

审判员李启昱

审判员朱智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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