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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再终字第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73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一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及六冶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16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及六冶一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元月23日作出(2008)商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及六冶一公司的代理人韩某某,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睢阳区人民法院(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和平

审判员翟作仁

代理审判员黄某倩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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