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73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一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及六冶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16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及六冶一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元月23日作出(2008)商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及六冶一公司的代理人韩某某,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睢阳区人民法院(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和平
审判员翟作仁
代理审判员黄某倩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