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格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农民,住(略)。现住闽南清县X镇X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国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