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农民,住(略)。现住闽南清县X镇X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国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