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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

被告杨某。

原告顾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红兰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杨某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于2010年4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案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工程需要于2008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于2008年6月21日借款23,000元,两次借款被告均出具借条,且承诺归还日期。但到期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3,000元;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5万元,从200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3,000元,从200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杨某因有急用向顾某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地点青浦区舜浦大楼,还款日期2008年4月15日”。2008年6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杨某因工程需要现金向顾某借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还款日期2008、7、15”。因被告两次借款均未归还,故原告于2010年3月诉诸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2008年6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现被告逾期还款,故应另行偿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某借款73,000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顾某利息损失(以本金5万元,从200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3,000元,从200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判长蔡红兰

审判员周惠平

代理审判员 移拗`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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