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绰号“X”,因本案于2010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祝X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周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周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周某、黄某经事先预谋,乘同住被害人孙某熟睡之机,将孙某住处本市X路X弄X号X室内共计价值人民币8340元的五台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二只键盘、一只切换器、二根内存条等物品装进纸板箱及塑料袋内后窃走。
同年7月21日、8月10日、8月14日,被告人周某、黄某、刘某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
案发后,上述所窃赃物均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孙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周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收缴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监控录像,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周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袁澍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