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陆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陆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8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儿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陆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赵某随原告赵某共同生活;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原告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陆某人民币x元;

四、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陆某所有,原告赵某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