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高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月8月14日9时,在本市X路X弄内,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已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人民币7883.70元;
二、被告高某应于2010年10月27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人民币224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