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洪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