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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洪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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