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汤国荣
代理审判员王某兰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