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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王某财产保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汤国荣

代理审判员王某兰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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