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何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