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
被告韩某。
原告章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诉称,2009年9月21日被告称其儿子留学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言明到2009年9月30日前先归还50,000元,余款过段时间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
被告韩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09年9月21日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等。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