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白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88年6月14日共同生育一女白某,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X路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产权房及家具,归原告王某所有,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