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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白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白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88年6月14日共同生育一女白某,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X路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产权房及家具,归原告王某所有,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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