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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申请执行薛XX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XX,女。

被执行人薛XX,男。

本院2011年11月14日受理郑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XX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计算,现被执行人薛XX下落不明,经申请人郑XX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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