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施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施某欠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吴某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逾期不还,被告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