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汪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陆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原告李某误工费人民币7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40元(该款其中人民币1010元归被告汪某所有)、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5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119.75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1350元、医药费人民币8530.25元(该款归被告汪某所有)、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70元(该款归被告汪某所有)、衣物损费人民币1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原告李某误工费人民币7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4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5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119.75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1350元、医药费人民币8530.25元(该款归被告汪某所有)、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70元(该款归被告汪某所有)、衣物损费人民币100元;
三、被告汪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原告李某鉴定费人民币1260元、律师费人民币2400元;
四、被告陆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原告李某鉴定费人民币54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元;
五、被告陆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被告汪某人民币6873.20元;
六、原告李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被告汪某人民币4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3元,由被告汪某承担人民币807.10元,由被告陆某承担人民币345.9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罗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