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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熊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熊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熊某应在2010年11月29日前一次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停车费、牵引费共计人民币3100元的50%,计人民币1550元(详见清单)。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车辆修理费1000元

牵引费400元

停车费1700元

共计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熊某赔偿50%,计人民币1550元。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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