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彭某与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汩罗市人,打工,住(略)。

被告湛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汩罗市人,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彭某与被告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被告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1985年恋爱,于1986年登记结婚,19XX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彭某某。婚后几年感情基本稳定。2004年被告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子彭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湛某某答辩称:同意离婚;希望能够调解解除俩人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湛某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6年11月在汨罗市XX公司计划生育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19XX年X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彭某某,现年X周岁,大学毕业待业在家。2006年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曾回家与原告及家人团聚。因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有效沟通,且原被告互相猜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彭某曾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并未有所好转。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提出离婚请求,被告湛某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位于屈原管理区X镇XX社区X片的一栋上下结构两层楼房,其中一部分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一致同意其所有权归原被告婚生子彭某某所有;

三、被告湛某某所欠其自己亲属的债务及其经手的所欠朋友的债务由被告湛某某负责归还,其余债务由原告彭某归还;

四、原告彭某自愿补偿被告湛某某x元用于被告湛某某归还债务;

五、其他方面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小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