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职工,住(略)。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查明:原被告婚后于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殷某。原被告1997年4月经汨罗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殷某由被告吴某抚养教育,2007年殷某到长沙读书,一直与原告殷某某生活在一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自愿放弃原被告婚生女孩殷某的抚养教育权,其抚养教育权由原告殷某某依法取得;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殷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