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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及一审被告社旗县朱集乡人民政府为建筑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徐宏杰、仝某某。均系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社旗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乡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荣钧,社旗县郝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甲因建筑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4月27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放弃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纠纷已得以解决,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自愿撤回一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和张某乙撤回一审起诉。

二、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一审诉讼费50元,由张某乙负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汉亭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尹应哲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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