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徐宏杰、仝某某。均系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社旗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乡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荣钧,社旗县郝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甲因建筑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4月27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放弃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纠纷已得以解决,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自愿撤回一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和张某乙撤回一审起诉。
二、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一审诉讼费50元,由张某乙负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汉亭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尹应哲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