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街区金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区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市X街区金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