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孔顺,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英纳克自动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英纳克自动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某伟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康普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