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石矶湖机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政,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由原告诉诸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海罗、人民陪审员张芷南、张亮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飞机治虫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查明:2008年4月16日和2009年4月30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芦苇害虫防治飞防服务合同,合同履行后,被告尚欠原告芦苇飞机治虫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某某所欠原告沅江市天茂芦林科技有限公司芦苇飞机治虫款x元,此款限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财产保金费765元,合计1595元,由被告尹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海罗
人民陪审员张芷南
人民陪审员张亮辉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