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男,2005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a与他人结伙,经事先预谋,至本市闵行区x路搭识被害人金a、孙a后,谎称其驾车撞伤他人急需支付药费为由,先后在本市闵行区x路口及x路x号农业银行骗得被害人金a、孙a共计人民币l3,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将上述赃款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a、孙a的陈述,上海农行自助服务明细交易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等书证,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取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l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且亲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