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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申请执行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XX,男。

被执行人范XX,男。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受理赵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清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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