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
被告倪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XX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归还原告林XX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