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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诉被告倪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

被告倪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XX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归还原告林XX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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