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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后瓦房村村民委员会诉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刘玉珊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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