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刘玉珊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