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处职工。
上诉人董某某为与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超公司)、三门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处)出租车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方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被上诉人市客运处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董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