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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与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出租车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处职工。

上诉人董某某为与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超公司)、三门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处)出租车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方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被上诉人市客运处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董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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