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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刘X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案由: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

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于2009年9月16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吴XX、刘X二人,其二人对上述房屋按份共有,各占1/2房屋产权。被继承人吴XX于2010年6月29日报死亡,其配偶张XX于1988年3月18日报死亡,其二人生前共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张XX即本案原告,次女张YY于2009年3月5日先于其母吴XX死亡,被告刘X系张YY生前生育之独子。吴XX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0年3月10日,吴XX立下代书遗嘱一份,言明系争房屋内属于其名下的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的15平方米由张XX继承,5平方米由刘X继承。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原告表示被告给付原告继承份额相应的折价款,系争房屋中被继承人吴XX名下的产权均归被告所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吴XX名下的产权归被告刘X所有;

二、被告刘X于2010年11月13日之前给付原告张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8万元;

三、原告张XX收到被告交付全额房屋折价款的次日配合被告刘X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乳XX村X号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

四、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项,则原告可按房屋折价款45万元申请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980元,由被告刘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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