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
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底在大学读书时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5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宋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法都截然不同,甚至对立,因此,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漠。2008年初,原告被派驻某市工作,双休天回家,原告希望因工作的短暂分别能使双方认识对方和理解对方。但近二年来,被告的抱怨情绪更为强烈,甚至将原告账户内的人民币199,000元转入被告账户,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2009年11月-12月期间,原告回父母家双方分居至今。近几个月来,双方在协商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婚后至2009年6月期间,虽然夫妻间会磕磕碰碰,但没有原则问题,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很珍惜双方在一起的时间。自2009年6月原告在某市做了两个手术回来后性格大变,原告做手术被告觉得很突然,期间,被告提出去某市照顾原告,原告拒绝。手术后,原告称要离婚后找个小城市自己一个人过,后来又换说当初结婚就很勉强。原告2008年去某市工作,被告和女儿都去看过原告的居住地,2009年原告换了住所,被告到现在也不知道原告居住在何处。平时原告对女儿照顾少,被告一直希望有个完整的家庭,如发生问题可以双方好好协商解决。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于1996年底在大学读书时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5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宋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
近年来,原、被告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11月-12月期间,原告回父母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宋某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生活矛盾时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周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宋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