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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自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中孚紫东苑X号楼X层D座。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被告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自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10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供泸州老窖浓香源系列白酒一批,货款合计x元,后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付款,并于2010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月30日前将货款全部付清,被告庞某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还款计划》上签字认可。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至今仅支付原告货款x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x元,并赔偿交通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合计x元;2、判令被告庞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庞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原告高某某向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供应泸州老窖系列白酒一批,货款共计x元,当日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0年2月7日,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欠延安高某货款x元,因资金周转不开,特达成还款计划如下,2月7日付x元,2月8日付x元,下欠货款x元在本月底全部还清(2月30日前),如不能履行上述还款计划,有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赔偿高某往返费用5000元整。被告庞某作为保证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名,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在该还款计划中注明“同意”并签名。当日,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x元后,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延安高某货款x元。谢某在欠条上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名。后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支付原告货款x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引起争诉。

另查明,陕西省清涧县公安局石咀驿派出所于2010年5月19日出具户籍证明信一份,载明:高某某(曾用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供应泸州老窖系列白酒,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中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付清货款,应按该计划中承诺向原告支付交通费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庞某作为保证人在《还款计划》中签名,应对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还款计划》中未对保证方式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庞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庞某对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货款x元,并支付交通费5000元。

二、被告庞某对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河南天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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