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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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担任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经济往来中,收受邰××给的好处费9.83万元。案发后,杨XX退出赃款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6.83万元中应扣除空调等费用近5万元及2008年春节因协调关系用去2、3万元,指控的3万元其已退给邰××了。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XX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杨XX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3、杨XX收受邰××3万元现金的事实不予认定,2008年春节自己拿钱为单位购买烟酒款x元,建议认定为公务活动支出,从受贿款中扣除或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刘××证言:单位有向有关人员送物品现象,杨XX每年开会时都说一下,一般都是为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送一些烟酒之类的东西。2009年夏季,我到中心去找电脑里的资料,正巧碰到邰××来农技中心,杨XX留我在中心吃的午饭。在吃饭过程中,杨某邰好象说过钱的事,说退钱什么的。我没有听明白,也没有问。

2、吴×证言:2009年的一天中午在一块吃饭,参加的有杨XX、刘××、邰××,其他还有谁,我记不清了。吃饭前,听杨XX和邰××在一块叙话,他们好象说是退钱之类的事,具体内容我没弄明白,也没有问。每年单位都有用于协调关系的开支,大部分都是烟洒、土特产,这个事班子成员都知道。

3、付××证言:2007年底(即2008年春节前),杨XX在我店里买过三十件左右“诗仙太白”酒、二十条玉溪烟,是杨XX和他的司机一块去的。我记得杨XX给我x多块钱,杨XX没有要发票,我也没有给他开发票。

4、毕××证言:单位每年都要买一些烟酒用,最近几年都在付××店里买。2007年底是我开车去拿的,大约三十件“诗仙太白”酒、二十条玉溪烟,酒大部分是酒卡,这次杨XX也在车上。我单位来人基本上都是“诗仙太白”酒。

5、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固检反贪拘通(2010)X号拘留通知书,证实2010年4月16日对杨XX以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而通知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诉人当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x元杨XX已经收到并没有退还的事实;用x元买烟酒送礼,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其单位会计已证实送礼都是单位开支,并没有自己垫支,且该支出是违法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在担任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项目。2006年底,杨XX代表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邰××所有的郑州市二七区天荣化玻仪器站签订了分析仪器购销合同,采购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2007年3月和8月,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又从邰××所有的郑州市二七区天宇化验设备供应站购买价27.888万元的化验药品。2008年1月,邰××通过固始县豫丰种业有限公司给杨XX现金10万元,其中3.87万元抵作双方合同约定邰××未履行的空调、电脑等物品的价值,杨XX实际收受邰××好处费6.13万元。2008年,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从邰××所有的郑州市二七区天宇化验设备供应站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化验药品,2009年6月2日,邰××通过固始县豫丰种业有限公司给杨XX好处费3万元。

案发后,杨XX在侦查机关退出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XX的供述:政府采购的30万元是从县财政直接打到天荣公司账上的,第二次的29万元是从我们中心的账户上打到天荣公司账上的。在和邰××谈的过程中,邰××说给我点回扣,具体多少他当时没有说。在2007年年底时,邰××对我说他公司提现金不好提,让我从固始找个公司的账户帮他提现金,我就把豫丰公司的账户提供给了邰××,后来邰××说往豫丰公司账上打过来34万元。我于是就安排豫丰公司分几次把现金提了出来给我,我在年底去郑州开会时,把24万元现金带到了郑州交给邰××了。在安排豫丰公司取款时,我让豫丰公司以我中心吴×的名义开了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吴×把10万元取出后就交给我了。收到吴×给我的这10万元现金后,第二天我就到黄某路的邮政储蓄所把6万元存到我个人的存折里,下余的年终花了一些和过了年给我家属彭亚萍看病用了。邰××给10万元回扣的事,单位没有其他人知道,我也从没有告诉过任何人。中心因公开支一般都是我从单位出纳打条子借钱,我自己很少往里面垫钱,所以单位现在不欠我因公开支的钱。2006年底30万元的政府采购设备中的电脑、空调、冰箱不是从邰××那买的,是我和姚××会计一块在固始买的。在2007年底我到郑州给邰××带24万元现金时,邰××说还有10万元钱不用给他了,其中5万元是在签订30万元采购合同前已说好的给我的回扣,另5万元中有一部分是退回的没有从他那买电脑、空调、冰箱的货款,根据合同上的金额大概有2万多元,剩余2万多元也是算给我的回扣。我从家里让我前妻找了3万元钱用于买电脑、空调、冰箱,我和姚××会计一块在固始城关买的,总共三台柜机、有七八个挂机,买了两台联想电脑,还有一个冰柜。买这些电器没有发票,有销售单,销售单上有价格,不知销售单现在放哪了。2009年6月1日邰××从郑州打3万元现金到豫丰公司帐户上,朱××取出后交给我了。没几天,邰××从潢川到固始,在我办公室把3万元退给邰××了。

2、证人邰××证言:我从2005年开始做化验仪器、药品生意,最早成立的是郑州天荣化玻仪器站,接着成立了河南天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了郑州天荣科技有限公司。我与杨XX是从2006年因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下来以后经过介绍认识的,从2006年底以来,一直在向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所需的仪器设配和药品。2006年底,我到固始县找到杨XX,跟他签订了购买设备仪器的协议。在购买仪器的协议签订后,过了一段时间,又和杨XX签订了购买化验药品的协议,两次购买协议货款大概有60万元。在签订这两次协议期间,我跟杨XX说,等供货结束后可以给他一些好处费,但是并没有说具体怎么给,给多少,杨XX知道我的意思,也没有跟我具体要多少好处费。2007年底,我给杨XX打电话说我在郑州的公司账户上取现金不方便,能不能从固始找家公司帮我提点现金,杨XX就答应了。他把固始豫丰种业有限公司的账户用短信发给了我,于是我就转了34万元钱到豫丰公司的账户上去了,通知杨XX钱已到账户,让他帮我提出来。在2008年年初的时候,杨XX把24万元现金带到郑州送给了我,因为合同内容中冰箱、空调及电脑不属于我的经营范围,我也一直没有给他供货,就对他说那剩下的10万元钱你也不用给我了,其中5万元是事前已说好的给你的回扣,剩余的5万元作为你们自己采购空调和冰箱及电脑的费用,我就不给你们供货了。还有3万元是我给杨XX的作为2008年采购货物的回扣,这笔3万元也是通过豫丰公司的帐上转的。我一共给了杨x元回扣,这些钱他没有退给我。

3、证人朱××证言:2007年底郑州天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给豫丰公司34万元,这些钱不是我们公司的钱,是农技中心的杨XX让从我们公司过帐的,我公司和天荣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关系。在2007年底或2008年初我经手开过给吴×10万元现金支票,其他我记不清了。2009年6月份,郑州天荣科技有限公司汇到豫丰公司帐户53万元,也是农技中心的杨XX让从我们公司过帐的,钱到我们公司后,我就按杨XX的要求转款。这53万元中有3万元我转到我个人帐户后,我从中取出2万元现金,我当时手中还有1万元现金,一共是3万元,我当天就到杨XX的办公室交给杨XX了。还有50万元在2009年6月底时到公司帐上的,我取出30万元现金交给杨XX,还有20万我按杨XX的安排打到一个叫邰××的个人银行帐户中去了,实际打的是x元,有50元是打款的手续费。

4、证人吴×的证言:2008年1月份的一天,在杨XX的办公室看见豫丰公司的朱××也在场,杨XX说有一笔10万元钱你把代收一下,我当时对杨XX说我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就不想收,杨XX就说让你收钱又不是让你打欠条,于是我就没有说什么了,就收到了朱××交给我的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收到支票后,这10万元现金我当天下午取出后立即交给杨XX了,我不知道这10万元是怎么回事。

5、证人张××证言:农技中心的测土配方肥项目采购有设备和实验药品,具体买多少我不清楚。设备药品是从郑州邰××那买的,同邰××谈判买东西我没有参与。邰××卖给单位设备和药品没有给单位、个人好处或回扣,杨XX也没有跟我说过,我也不知道。杨XX没有跟我说过或者开班子会说他自己垫钱为单位开支。

6、证人殷××证言:2007年底时,杨XX说郑州的天荣公司过来一笔34万元的款,这34万元从我们公司的账上出来时,是直接取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都是按杨XX要求来做的。对方公司的款到我账上后,过了几天杨XX说郑州的那笔款人家等着要,让我公司把款尽快弄出来,于是我就让我公司的朱××来办理此事。我公司与郑州的天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也没有见过郑州天荣公司的人,这些都是杨XX安排的事。

7、证人胡××证言:2007年中心开始做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验室采购了相应的配套仪器设备。我是2007年年底开始负责这块工作,2008年和2009年项目所需购买的仪器和设备药品是我统计并向中心申报的,至于如何购买和定价我不清楚。

8、证人张二×证言:固始县农技中心是全县的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单位现在不欠杨XX的钱,杨XX每次用钱都是跟我或者姚××借支,即使他垫支些费用,也会在垫支后找单据及时报销。

9、证人徐××证言:2007年是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的第一年,项目款中一部分用于发测土补助,其余的打到农技中心帐上,由农技中心采购物资设备、药品等,然后把支出单据报给我审核,再由我报给财政局农财科。07年以后就是农技中心自己把单据直接报给农财科了。

10、证人姚××证言:农技中心2006-2007年的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开始后,我不知道是怎么买的空调、冰箱、电脑。2007年3、4月份的时候,我看到有工人搬运、安装空调,才知道单位买了空调,具体买了几台我不清楚,买冰箱、电脑的事我也不知道,我不知道是在哪买的,也不知道是谁买的,买这些东西没有从我这里拿钱。杨XX没有跟我说过买空调、冰箱和电脑的钱是他垫钱买的。杨XX从来没有跟我说过供货商给过他回扣或好处费这个事情,更没有给过我这方面钱,我也从来没有听别人说过有回扣或好处费。

11、证人毕××证言:2008年元月,我和中心主任杨XX到郑州办事,住宿在河南饭店,其间,邰××到河南饭店找我们,杨XX交给邰××一批钱,具体什么钱、多少数额我不清楚。

12、证人刘××证言:2007年初,固始县农业局有一笔项目款30万元拔入采购办帐户内,用于农业技术项目设备(农业测土配方化验设备),因为该项目所用设备专业性太强,我们采购办未参与该设备的采购询价谈判工作,也未接触设备供应商,项目设备的确定及合同签订、价格均由农业局承办,农业局将此项目的实施采购合同、购仪器发票转入采购办,本人依据合同签字证明,然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

13、书证:

(1)固始县豫丰种业有限公司帐户资金进出明细表:证实2007年12月26日,豫丰种业有限公司收到郑州市天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入34万元;

(2)工商银行现金支票3张:证实固始县豫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日、4日、7日出具三张现金支票的情况;

(3)固始县农技中心2007年银行帐目:证实2007年农业局拔入测土配方肥项目款及农技中心汇给郑州天荣、天宇设备供应站29万元货款;

(4)固始县财政局农财科帐目:证实固始县农技中心在2006至2007年度实施配方肥项目,采购30万元仪器款入帐情况;

(5)固始县政府采购办帐目:证实固始县农技中心采购30万元仪器设备清单、发票及财政支付凭证的情况;

(6)固始县财政局农财科帐目:证实固始县农技中心2007年度从郑州二七区天荣化玻仪器站和郑州市二七区天宇化验设备供应站购买29万元药品、试剂清单及发票;

(7)分析仪器购销合同、仪器清单及运输单据:证实2006年12月10日,杨XX代表固始县农技中心与郑州市二七区天荣化玻仪器站签订购买化验设备的事实;

(8)杨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支行个人帐户存取明细表:证实杨XX于2008年1月3日存入现金6万元及取款的情况;

(9)固始县财政局农财科帐目:证实固始县农技中心2008年从郑州二七区天宇化验设备供应站购买15万元化验药品的情况;

(10)中国农业银行记帐凭证:证实: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2008年6月、11月汇给郑州市二七区天宇化验设备供应站购买化验药品款共计15万元;

(11)中国工商银行进帐单、对帐单、转帐支票及朱××活期存折明细清单:证实2009年6月1日,郑州天荣科技有限公司转帐3万元至固始县豫丰种业有限公司,6月2日,固始县豫丰种业有限公司转帐3万元至朱××个人帐户及朱××取出现金2万元的情况;

(12)说明及仪器清单:证实固始县农技中心于2007年购置的化验设备与仪器清单相符;

(13)固始县农技中心办公用电脑、空调、冰箱统计表:证实固始县农技中心购买电脑、空调、冰箱的品牌及型号等;

(14)中共固始县农业局委员会固农发[2003]X号文件:证实杨XX的任职情况;

(15)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各一份:杨XX退出现金10万元;

14、鉴定结论:(1)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固价证鉴(2010)X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电脑、空调和冰箱的价值为x元;

(2)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信价鉴字(2010)第X号鉴定结论书,重新鉴定电脑、空调和冰箱的价值为x元。

15、(1)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固检反贪立(2010)X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4月16日对杨XX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固检反贪拘(2010)X号拘留决定书,证实2010年4月16日对杨XX以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因当庭举证、质证,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提出2009年6月收邰××x元,杨XX已退给邰××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已证实x元杨XX已经收到并没有退还的事实,对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提出用x元买烟酒送礼,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因该支出去向无相关证据印证,对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好处费x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杨XX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x元的犯罪事实,对此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x元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杨XX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自2015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志强

审判员袁从兵

审判员冯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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