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刘新德,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