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娄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司徒慧川。
上诉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丙、娄某某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朱某丙、娄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