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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舒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俩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舒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舒某某、谭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两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平辉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周志安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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